孩子的兴趣班不给退钱,家长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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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儿童(shàoniánértóng)是祖国的未来,是中华民族的希望。为促进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进一步(jìnyíbù)保护(bǎohù)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5月29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,分析纠纷成因,并提出(tíchū)法律风险防范建议。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、赵星(zhàoxīng)应邀参会。
据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案件(ànjiàn)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,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(yuèdǐ),该院共审结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的教育培训合同(hétóng)纠纷二审(èrshěn)案件47件,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,双方(shuāngfāng)争议焦点多集中(jízhōng)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标准,90%的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,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%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(de)主要(zhǔyào)原因,有的未(wèi)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(shūmiàn)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;有的使用其他公司证照经营,电子支付收款账户主体混乱(hùnluàn);有的在(zài)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、培训方式,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;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(xiāofèixíngwéi)记录不完整、不规范;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(tūrán)停业。同时(tóngshí),家长风险防范意识也有待加强,在订立、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内容,妥善保管相关凭证。
北京二中院建议,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主动与未成年(wèichéngnián)学员及其家长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,并提供(tígōng)收据或发票(fāpiào),不得约定“概不退款”等违法违规内容;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(fúwù),保证教育培训质量,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(kèshí)消费记录机制;需(xū)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,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;要诚信经营,严格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,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,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。
未成年学员家长应当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范(fángfàn)意识,选择资质正规、口碑良好和经营状况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,及时索要收据、发票;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、有效期限(yǒuxiàoqīxiàn)、转让、终止服务、退费(tuìfèi)、违约责任等条款,切勿轻信口头承诺;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(yǐjí)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、调课、延期、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(xiāofèi)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(点击查看)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教育培训机构和(hé)广大学员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,在发生(fāshēng)纠纷时,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(de)(de)动态监管,完善(wánshàn)并(bìng)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,加强风险预警研判,定期开展联合整治、集中整治;场地出租方应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(zīzhì)证明、营业执照等信息(xìnxī),发生纠纷后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处置(chǔzhì);充分发挥投诉举报通道快速响应、社会监督功能,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通报会上,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(ànlì)。
案例一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(zài)履行合同(lǚxínghétóng)过程(guòchéng)中单方变更跆拳道培训地点,使学员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,致其未能继续接受培训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李某造成明显不便,应允许(yǔnxǔ)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,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。
案例二中,白某接受部分骑行运动培训(péixùn)后要求解约退费,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以年卡会员协议约定“不退不换(bùhuàn)”为由予以拒绝。法院认为,“不退不换”格式条款(tiáokuǎn)不合理(hélǐ)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教育培训机构责任、加重了未成年学员责任、限制了未成年学员主要权利,属于无效条款,据此判决支持白某退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。
案例三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为方某(fāngmǒu)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(qījiān),因无法正常经营而(ér)不再履行合同,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股东刘某(liúmǒu)一并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(yīng)退还剩余培训费,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唯一股东,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判决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(zérèn)。
本次通报会(tōngbàohuì)内容丰富详实,直击(zhíjī)社会关切,发布的建议和典型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,为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举措。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保护是一项系统性、长期性工程,期待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持续(chíxù)探索、勇于担当,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(jiànkāngchéngzhǎng)贡献更多司法力量。
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(lǐshìzhǎng)
随着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教育(jiàoyù)(jiàoyù)培训领域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,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。在(zài)当前的市场环境下,要通过压实机构(jīgòu)责任避免损害(sǔnhài)消费者权益的情况,同时,也要考虑(kǎolǜ)机构合法经营的需求,促进行业规范发展,让孩子们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。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良好运行双向协调。本次通报会结合涉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理(shěnlǐ)实践,面向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和全社会提出了具体建议,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体现了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。


少年儿童(shàoniánértóng)是祖国的未来,是中华民族的希望。为促进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进一步(jìnyíbù)保护(bǎohù)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5月29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,分析纠纷成因,并提出(tíchū)法律风险防范建议。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、赵星(zhàoxīng)应邀参会。

据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案件(ànjiàn)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,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(yuèdǐ),该院共审结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的教育培训合同(hétóng)纠纷二审(èrshěn)案件47件,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,双方(shuāngfāng)争议焦点多集中(jízhōng)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标准,90%的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,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%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(de)主要(zhǔyào)原因,有的未(wèi)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(shūmiàn)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;有的使用其他公司证照经营,电子支付收款账户主体混乱(hùnluàn);有的在(zài)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、培训方式,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;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(xiāofèixíngwéi)记录不完整、不规范;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(tūrán)停业。同时(tóngshí),家长风险防范意识也有待加强,在订立、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内容,妥善保管相关凭证。

北京二中院建议,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主动与未成年(wèichéngnián)学员及其家长订立规范的书面合同,并提供(tígōng)收据或发票(fāpiào),不得约定“概不退款”等违法违规内容;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(fúwù),保证教育培训质量,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(kèshí)消费记录机制;需(xū)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,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;要诚信经营,严格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,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,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。
未成年学员家长应当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范(fángfàn)意识,选择资质正规、口碑良好和经营状况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,及时索要收据、发票;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、有效期限(yǒuxiàoqīxiàn)、转让、终止服务、退费(tuìfèi)、违约责任等条款,切勿轻信口头承诺;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(yǐjí)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、调课、延期、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(xiāofèi)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(点击查看)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教育培训机构和(hé)广大学员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,在发生(fāshēng)纠纷时,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(de)(de)动态监管,完善(wánshàn)并(bìng)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,加强风险预警研判,定期开展联合整治、集中整治;场地出租方应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(zīzhì)证明、营业执照等信息(xìnxī),发生纠纷后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处置(chǔzhì);充分发挥投诉举报通道快速响应、社会监督功能,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通报会上,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(ànlì)。

案例一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(zài)履行合同(lǚxínghétóng)过程(guòchéng)中单方变更跆拳道培训地点,使学员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,致其未能继续接受培训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李某造成明显不便,应允许(yǔnxǔ)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,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。
案例二中,白某接受部分骑行运动培训(péixùn)后要求解约退费,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以年卡会员协议约定“不退不换(bùhuàn)”为由予以拒绝。法院认为,“不退不换”格式条款(tiáokuǎn)不合理(hélǐ)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教育培训机构责任、加重了未成年学员责任、限制了未成年学员主要权利,属于无效条款,据此判决支持白某退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。
案例三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为方某(fāngmǒu)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(qījiān),因无法正常经营而(ér)不再履行合同,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股东刘某(liúmǒu)一并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(yīng)退还剩余培训费,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唯一股东,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判决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(zérèn)。

本次通报会(tōngbàohuì)内容丰富详实,直击(zhíjī)社会关切,发布的建议和典型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,为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举措。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保护是一项系统性、长期性工程,期待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持续(chíxù)探索、勇于担当,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(jiànkāngchéngzhǎng)贡献更多司法力量。

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(lǐshìzhǎng)
随着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教育(jiàoyù)(jiàoyù)培训领域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,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。在(zài)当前的市场环境下,要通过压实机构(jīgòu)责任避免损害(sǔnhài)消费者权益的情况,同时,也要考虑(kǎolǜ)机构合法经营的需求,促进行业规范发展,让孩子们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。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良好运行双向协调。本次通报会结合涉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理(shěnlǐ)实践,面向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和全社会提出了具体建议,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体现了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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